爲進一步規範在線庭審流程,幫助當事人更好地通過在線仲裁服務高效便捷解決爭議,本會修訂《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在線庭審指引》,按照本會章程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佈。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上海國際仲裁中心)
在線庭審指引
第一條 本指引的制定和適用範圍
(一)爲更好滿足當事人通過在線方式高效解決爭議的需求,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使用“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名稱,以下稱“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制定本指引。
(二)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採用在線方式進行庭審的,適用本指引。
第二條 在線庭審的定義和基本原則
(一)本指引下的在線庭審是指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仲裁庭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利用包含音視頻通訊技術手段的電子軟件,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仲裁開庭、聽證、調解等活動。
(二)開展在線庭審應當遵循公正合法、權利平等、程序保障、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原則。
(三)參加在線庭審的各方應當誠信合作,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和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在線庭審決定的作出
(一)仲裁庭應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的情況下,綜合考慮案件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後就是否進行在線庭審作出決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進行在線庭審障礙或不適於在線庭審情形的,仲裁庭可以決定採取全部在線或部分在線庭審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理:
1. 各方當事人均申請進行在線庭審;
2. 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在線庭審,其他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
3. 仲裁庭認爲有必要進行在線庭審。
(三)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仲裁庭可以決定不進行在線庭審:
1. 確有通過庭審現場查明身份、查驗實物需要;
2. 爭議事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有較高保密要求;
3. 其他仲裁庭認爲不宜採取在線庭審的情形。
第四條 在線庭審的準備
(一)仲裁庭在決定進行在線庭審之後,應當及時指示祕書處將決定函告當事人。參加在線庭審的當事人應當簽署前述決定所附保密聲明(本指引附件一),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至祕書處留存歸檔。
(二)仲裁庭在開庭前可以就與在線庭審有關的事宜聽取當事人意見,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的軟件平臺及其具體功能和使用方法、開庭的時間、需要進行的程序步驟、參加開庭的人員、需要使用的配套設施及其技術人員、案件的保密要求、個人信息安全和網絡數據安全的保障措施,文書材料的質證和證人作證的方式、庭審錄音錄像的方式、庭審筆錄的形式、庭審中可能發生技術故障的應對措施等。仲裁庭就上述事項作出決定後,應當及時指示祕書處將決定函告當事人。
(三)仲裁庭可以自行組織或授權祕書處組織當事人及其他參加在線庭審的人員在開庭前進行必要的設備調試,確保各方參與在線庭審的硬件設備能夠達到聲音清楚、視頻清晰的狀態,不存在技術干擾因素。參加在線庭審的人員應當對前述調試工作予以配合。
(四)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仲裁庭將主體資格文件、授權委託文件、書面意見、證據材料等在線庭審所需的材料進行電子化轉換並通過在線方式發送至祕書處,以提高在線庭審的效率。
第五條 在線庭審的進行
(一)在線庭審正式開始前,仲裁庭應當確認各方出庭人員身份及其所在庭審環境,並就在線庭審注意事項進行提示。參加在線庭審的人員應選擇保密性強、無干擾、光線適宜、網絡信號良好的場所參加在線庭審,禁止在網吧、商場、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或可能影響庭審音視頻效果的場所,或有損庭審嚴肅性的場所參加庭審。
(二)在庭審中,參加在線庭審的人員應當遵守在線庭審秩序(本指引附件二)。任何一方故意擾亂庭審秩序,經仲裁庭勸告無效的,仲裁庭可以宣佈終止該次庭審,並要求該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三)對於需要合議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指示祕書處提前確定合議時間,並另行預定線上會議室。
(四)線上庭審室需要設置主持人的,可以由仲裁庭成員擔任或仲裁庭授權祕書處工作人員擔任。主持人負責觀察參與人員畫面,根據庭審需要操作禁言、靜音、人員進出庭審室、共享屏幕等功能,並提示各方關注系統提示信息。
(五)如一方出現掉線情形,仲裁庭應當暫停庭審,並等待掉線方重新連線;掉線方亦應及時與祕書處聯繫,協調重新連線事宜。
(六)當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經有效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在線庭審的,視爲不到庭;庭審中未經仲裁庭許可故意脫離在線庭審系統的,視爲中途退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爲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可以視爲撤回反請求。
(七)在線庭審過程中,仲裁庭應保障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回避、舉證、質證、辯論、最後陳述等。
(八)因出現網絡中斷、設備故障、病毒入侵等客觀技術風險導致在線庭審無法進行的,仲裁庭可以決定終止本次庭審,並就再次安排庭審作出決定。仲裁委員會及/或仲裁庭對由此產生的風險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在線庭審的記錄
(一)適用在線庭審的案件,應當對除調解之外的庭審程序製作庭審筆錄和庭審影音記錄。
(二)仲裁庭可以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對於庭審筆錄的修改、補正、簽字等作出安排。
第七條 本指引的修訂、解釋和施行
(一)本指引由仲裁委員會修訂和解釋。
(二)經與當事人協商後,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對本指引的適用進行調整。
(三)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保密聲明
1.我方保證所有參與在線庭審的人員知悉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規定的保密義務,不對外透露庭審過程中的保密信息和事項。
2.我方保證向仲裁庭準確報告參加在線庭審人員的身份,並保證參與庭審的我方所有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證人、翻譯人員、技術支持人員的身份和權限與庭審前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相符。
3. 我方保證,未經仲裁庭同意,我方參加在線庭審的任何人員均不對庭審的任何部分進行錄音、錄像、錄屏,亦不在庭審中私自與參加在線庭審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協商、溝通、諮詢。
4. 我方知悉本案仲裁程序所在地及裁決執行地法域關於隱私、保密、數據保護、網絡安全等方面的規定,並保證所有參與在線庭審的人員將在符合該等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在線庭審。
出具人:
日 期:
附件二:
在線庭審注意事項和庭審秩序
(一)參加在線庭審的人員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 儘量配備360°環繞攝像頭,進入在線庭審室時應打開攝像頭展示所在庭審環境全貌,並確保攝像頭在庭審全程均開啓,不使用虛擬背景;
2. 選擇座位時應考慮網絡信號、隔音效果、光線收音等因素,調試確定座位後不隨意更換位置;
3. 在不發言時將話筒靜音,並保持其他通訊設備靜音或關閉;
4. 如需發言請舉手示意或使用庭審系統的提示功能,避免與其他人同時發言;
5. 將攝像頭擺放在與雙眼同高的位置並直視攝像頭;
6. 儘量使用附有話筒的頭戴式耳機;
7. 證人、鑑定人、專家應聽從指示進入/退出在線庭審室;
8. 採用背對背方式調解時,雙方應聽從指示交替退出/進入在線庭審室。
(二)在庭審過程中,各方不得隨意打斷仲裁庭或對方發言、隨意插話;經仲裁庭勸告後仍繼續打斷、插話的,仲裁庭可指示祕書處對相關人員作出禁言措施。
(三)參加在線庭審的人員不得有如下妨礙庭審秩序的行爲:
1. 私自錄音、錄像、錄屏;
2. 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任何方式對外傳播庭審活動;
3. 讓未經當事人授權或仲裁庭准許的人員以任何形式旁聽庭審或與其進行協商、討論;
4. 撥打或接聽電話;
5. 隨意離開座位或關閉屏幕;
6. 其他妨害庭審正常進行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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