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一般適用於仲裁程式應適用《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的案件;仲裁程式適用其他仲裁規則的案件,該規則對申請仲裁(反請求)時應辦理的手續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當事人可參照下述內容辦理相關手續】
一、申請仲裁時應提交的材料
1、由申請人及/或申請人授權的仲裁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的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包括但不限於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報、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2)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仲裁請求
(4)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仲裁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
3、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文件等,當事人宜在提交之前先行辦理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二、提出反請求、修改仲裁請求/反請求時應提交的材料
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請求、變更仲裁請求/反請求的,可參照申請仲裁時提交文件材料的標準提交相關仲裁文件材料。
三、申請保全時應提交的材料
1、保全申請書
2、仲裁申請材料
若根據保全措施執行地法律,保全申請書應由仲裁機構轉交法院的,則應提交關於要求仲裁機構轉交的法院名稱、地址的說明;
若根據保全措施執行地法律,申請人可在申請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請保全的,則申請人應在申請仲裁時提交可證明已向法院申請保全或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關文件。
四、其他問題
1、關於提交仲裁申請材料的份數
(1)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等外,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材料:
① 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應為一式五份;
② 爭議金額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應為一式三份;
(2)仲裁協議對仲裁庭組成人數有特殊約定的,則應按照約定確定提交材料的份數;
(3)多方當事人的,相對方應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材料;
(4)當事人除法定地址外還有其他聯系地址的,則相對方應根據聯系地址的數量增加相應份數的材料
(5)當事人申請保全的,則提交的保全申請書應為一式二份,並相應增加一份仲裁申請材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等)。
2、關於仲裁材料的語言文本
仲裁協議對仲裁程序工作語言有約定的,當事人應提交約定語言文本的仲裁申請材料;沒有約定的,則根據所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規定提交相應語言文本的仲裁申請材料。
3、關於申請立案的方式
申請人可提交材料至本會辦公地點進行立案,也可采用郵寄材料等其他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秘書處認可的方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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