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仲裁庭可以規定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是否延長,由仲裁庭決定。

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或者雖提交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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