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員組成。

根據《仲裁規則》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的案件,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通常而言,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審理。獨任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推薦,若雙方當事人推薦名單中有一名人選相同的,其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獨任仲裁員;有一名以上人選相同的,由本會主任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相同人選中確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推薦名單中沒有相同人選時,由本會主任在推薦名單之外指定獨任仲裁員。

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規則另有規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當事人各自選擇一名仲裁員,第三名(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推薦,若雙方當事人推薦名單中有一名人選相同的,其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有一名以上人選相同的,由本會主任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相同人選中確定一名首席仲裁員,該名首席仲裁員仍為雙方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推薦名單中沒有相同人選時,由本會主任在推薦名單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員。

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應簽署聲明書,書面披露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和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任何事實或情況。在仲裁過程中出現應當披露的情形的,仲裁員應當立即作出書面披露。前述聲明書及/或披露的信息將轉交給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如果以仲裁員披露的事實或情況為理由要求仲裁員回避的,應於收到仲裁員的書面披露後10天內向本會書面提出。逾期沒有申請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員曾經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該仲裁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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