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根据《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通常而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推荐,若双方当事人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其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标明的独任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本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独任仲裁员。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当事人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第三名(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推荐,若双方当事人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其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标明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标明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本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被标明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应当披露的情形的,仲裁员应当立即作出书面披露。前述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将转交给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仲裁员回避的,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10天内向本会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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