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發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根據第二條第一款確認資格的申請結果」的公告。根據香港特區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據《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稱「《安排》」)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確認上海國際仲裁(香港)中心入選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機構及常設辦事處的更新名單(以下稱「《名單》」)。(點擊文末連結查看公告原文)

根據《安排》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香港仲裁程序」是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仲裁地,並且由符合《安排》第二條第一款的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管理的仲裁程序。該等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的名單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並經雙方確認。根據《安排》第三條的規定,「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公告原文連結: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根據第二條第一款確認資格的申請結果
https://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announcements/20250402_an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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