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上海國際仲裁中心)
臨時仲裁協助服務指引
第一條 本指引的制定
爲專業、高效地爲當事人的臨時仲裁活動提供 協助服務,(同時使用“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的名稱, 原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 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以下依法進行的臨時仲裁案件:
1.當事人未約定仲裁規則,但約定由仲裁委員 會擔任仲裁員指定機構或者提供其他仲裁協助服務 的;
2.當事人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仲裁規則》或者《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仲裁規則》或者 其他仲裁規則,並約定由仲裁委員會擔任仲裁員指 定機構的;
3.在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或者《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仲裁規則》或者其他仲裁 規則的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或者仲裁庭申請仲裁委員 會提供其他仲裁協助服務的;
4.當事人約定適用本指引的其他仲裁案件。
第三條 指定仲裁員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約定擔任仲裁員指 定機構時,依當事人申請可提供如下服務:
1.指定仲裁員或者緊急仲裁員;
2.就仲裁員或者緊急仲裁員迴避申請作出決 定;
3.指定替代的仲裁員及/或緊急仲裁員;
4.與指定仲裁員或者緊急仲裁員有關的其他服 務。
(二)當事人未約定仲裁規則的,仲裁委員會將 根據《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 中心)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指定仲裁員 服務。
(三)當事人約定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 會仲裁規則》或者《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仲裁規則》或 者其他仲裁規則的,仲裁委員會將根據該等規則,提 供相關指定仲裁員服務。
(四)當事人對仲裁員或者緊急仲裁員的人選 或者組成方式有特殊約定的,在不違反有關法律的 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將根據該等約定, 提供相關指定仲裁員服務。
第四條 其他協助服務
(一)經當事人書面申請或者仲裁庭認爲有必要 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提供下列一種或者多種仲裁協 助服務:
1.仲裁案件中的通訊協助服務;
2.與臨時措施有關的協助服務;
3.提供會議或者開庭場地、設施等的協助服 務;
4.與仲裁案件有關的財務管理服務;
5.仲裁庭祕書服務;
6.案件檔案的保管服務;
7.其他可由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協助服務。
(二)是否同意當事人或者仲裁庭的仲裁協助 服務請求,由仲裁委員會祕書長決定。
第五條 費用及人員安排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本指引下提供的仲 裁協助服務,仲裁委員會將按本指引所附費用說明計 取費用。
(二)當事人未按約定或者本指引交納費用的, 可由其他方代交;未交納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不 再提供仲裁協助服務。
(三)根據當事人和仲裁庭的需要,仲裁委員會 將安排一至二名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對本指引下的 相關事項予以協助。除非當事人同意,前述人員不得 同時擔任本指引第四條第(一)款第5項規定的仲裁 庭祕書。
第六條 免責事由
在適用本指引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委員會及其 工作人員不對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錯誤、疏忽及 所作出的裁決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指引的修訂、解釋和施行
(一)本指引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二)本指引不構成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組 成部分,仲裁庭經商仲裁委員會後,可以根據案件的 具體情況對本指引內容進行適當調整,但不得違反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本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費用說明
(一)本指引第三條項下的費用
1.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指定仲裁員的, 每指定一名仲裁員收取的費用爲人民幣10,000元;每 指定一名緊急仲裁員收取的費用爲人民幣5,000元。
2.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仲裁員回 避決定的,每作出一份迴避決定收取人民幣5,000 元;作出緊急仲裁員迴避決定的,每作出一份迴避決 定收取人民幣2,500元。
(二)本指引第四條項下事項所產生的費用
1.提供第四條第(一)款第1項所涉服務的,仲 裁委員會收取人民幣10,000元;提供第2項所涉服務 的,仲裁委員會收取人民幣2,000元;提供第3、4、6、 7項所涉服務的,根據提供的協助服務內容與當事人 協商確定費用。
2.由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擔任本指引第四條第 (一)款第5項所仲裁庭祕書的,費用由仲裁委員會 與仲裁庭協商確定。
3.提供本指引第四條所涉其他仲裁協助服務所 產生的第三方費用,以實際開支爲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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